一、试点范围
普通高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及自考衔接沟通学生,其选修课程的理论课实行统考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试点,条件成熟后,试点课程可逐步扩大到其他理论课。
全国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经批准可按此规定的办法和课程范围开展过程性评价试点。
二、评价内容
参加过程性评价课程的成绩由统考成绩和过程性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统考成绩占70%,过程性评价成绩占30%。
过程性评价成绩由到课率、平时表现、完成作业情况、阶段测验和综合测验五部分组成,按100分计。过程性评价成绩当次有效。
具体评分要求如下:
1.到课率(10分)。按学生每门课的实际到课率计算。
2.平时表现(20分)。包括课堂表现、参与学校和班级活动情况和其他学习表现等。
3.平时作业(25分)。依据考生完成作业的次数和质量进行成绩评定。任课教师应根据各课程要求,每学期布置一定数量的平时作业,并监督考生独立完成。
4.阶段测验(20分)。按各次测验的平均分计算。
5.综合测验(25分)。按实际成绩计算。
三、组织实施
过程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由试点学校(其中衔接沟通由主办的普通高校)负责。各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要切实做好到课率登记、平时表现记录、作业批改及评卷、成绩处理等工作。并将考生的过程性评价成绩详细记录在《浙江省自学考试过程性评价记录表》(见附表2),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和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档备查。
学校开展过程性评价,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成绩上报
各校于每次统考前10天将《过程性评价申报表》(见附表1)和数据信息光盘报省教育考试院(数据信息也可压缩打包后发送邮件至qwz@zjz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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