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3年浙江药科职业大学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已经公布。具体的招生专业及计划就跟着浙江专升本网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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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16号)、《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3〕2号)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五条 学校名称: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6207 浙江省招生代码:0199
第七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奉化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鄞州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政编码315100。
第九条 专升本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学生、教学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学院院长为成员的免试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免试专升本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如下:
备注:各专业招生计划、类别以省教育考试院最终公布为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终公布结果为准
第五章 综合测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结合考生志愿、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由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和综合素质评价分两部分组成,满分总计110分,其中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评价分满分10分。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试采取笔试形式,满分为100分。综合测试将于2023年4月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地点通过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招生网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
第十五条 考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及服役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符合以下要求的,可获得综合素质评价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同一考生同一类项目,选取高者,不可累计。综合素质评价项目以考生参加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时提供的奖状、证书为主要依据,具体由学校免试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章 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1.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报考条件须符合《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3〕2号)规定,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志愿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9时至20日17时。
第十八条 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3〕2号)执行。
第七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第一志愿名单择优录取。若第一志愿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符合录取条件的原则上全部录取。
第二十条 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尚有缺额的,学校将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第二志愿名单择优录取,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
第二十一条 若志愿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根据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按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从高到低录取。若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分也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实际得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荣立集体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须参加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若同分则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非应届考生,学校将于4月30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1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学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
第二十五条 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第八章 入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学校报到注册,缺一不予报到。学费按升入学校同届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免试专升本招生联系方式如下:
1.学校官网:https://www.zjpu.edu.cn;https://www.zjpc.net.cn
2.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zjpu.edu.cn;https://zs.zjpc.net.cn
3.联系电话:0574-88839045
4.联系地址:奉化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
鄞州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编315100。
第二十九条 本简章由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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